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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九种情况下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发布时间:2017-11-17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致使周边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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